西宁、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促进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农产〔2018〕181号),围绕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按照《青海省省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及运行监测方案》(青农产〔2018〕159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省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及监测范围
(一)认定范围:符合省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条件,由省级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分工协作、规模经营,并形成利益联结机制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
(二)监测范围:第一批和第二批省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共20家。
二、认定监测程序及所提供材料
(一)认定程序及所提供材料(只需提供2020年度数据和资料)
各牵头申报企业按照《第四批省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报书》(申报书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内容准备申报资料,报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筛选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向所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推荐(西宁市国家经济开发区所在企业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推荐),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县(区)申报的联合体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至省农业农村厅进行评定。
申报省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产业应属青海省主导特色产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
(二)监测程序及所提供材料(需提供2019和2020年两年度的数据和资料)
第一、二批省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按照《第一、二批省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申报书》(申报书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内容准备申报资料并报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第一、二批认定的省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上报的监测资料进行核定后,报送所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西宁市国家经济开发区所在企业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推荐),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联合体监测资料进行审核后送至省农业农村厅进行审定。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做好省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相关工作。
(二)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将本地区申报认定和监测省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份),正式行文于8月31日前报省乡村产业发展指导中心(城中区北斗宫街2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 雪 0971-6136034(传真)
赵 璨 0971-8246509
电子邮箱:cyh6136034@126.com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