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农牧、农牧和科技)局,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2年,全省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冠疫情防控和农业监管执法两手抓、两手硬,聚焦行业乱点乱象,扎实开展农业农村领域各类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涉农违法违规案件,从严惩处违法人员,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实效。截至目前,全省共办理处罚案件190件,其中2件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体现了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敢于办大案、善于办铁案的良好执法风貌。按照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8卷,典型案例10个,对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水平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对2022年度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例
1、胡××运输动物产品未向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案。(办案单位:青海省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
2、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以此种饲料冒充他种饲料案(办案单位:西宁市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
3、刘××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案(办案单位:西宁市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
4、××未经考核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案。(办案单位:互助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5、孔××违法经营人用药品案。(办案单位:互助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6、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办案单位:大通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7、平安区××定点屠宰有限公司伪造动物检疫标志案。(办案单位:平安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何××经营劣质农药案。(办案单位:兴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典型案例及指导意义
(一)刘××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案
【案情摘要】2022年8月,西宁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局联合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城北区大堡子村九中路9号的青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讲明来意后,对其提供的《农药销售台账》《限制性使用农药销售台账》进行了查验,《农药销售台账》记录显示填写日期截止至2022年6月25日,6月26日至检查当日无填写内容;《限制性使用农药销售台账》显示购买人信息“身份证号”一栏所填写内容为购买人所在地信息,未能如实填写。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鉴于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轻微,发现及时,尚未造成影响及后果,从业期内为初次违法,且整改及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西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免于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此次农业执法首例“首违不罚”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农业执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要求,坚持尺度执法、柔性执法的包容审慎监管态度,也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更是农业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的有力体现。通过确认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普及,增强了当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深刻认识,避免再有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有温度的执法”。
(二)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案情摘要】2020年12月,大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长宁镇村民杨××未经批准,在原有宅基地两侧扩建新建砖混结构住房多间,经第三方国土勘测机构实地测量,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面积176平方米超出622.67平方米。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大通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622.67平方米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告知阶段,当事人提出了听证申请,执法机关依法履行了听证程序;《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2021年10月上诉到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其败诉,一审不服,2022年6月上诉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期满后当事人并未拆除。2022年7月6日大通县农业农村局向大通县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8月4日大通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大通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且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指导意义】该案为我省首例农村宅基地处罚且被行政诉讼的执法案件。国家机构改革后,农业部门监管职能从生产力领域扩展到了生产关系领域,农村宅基地执法职能划转到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目前,我省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问题较为突出,由于历史遗留、涉及民生和办案经验不足等问题,致使执法人员不愿办案,不会办案,不敢办案。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全省树立了标杆,积累了经验,教育震慑效果明显,对今后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有引领和推动作用。
(三)袁×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案情摘要】2021年9月21日,青海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下称省农业执法局)联合交通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袁某驾驶的小轿车,现场查获青海湖裸鲤(湟鱼)19.6公斤,经调查,当事人袁某以每斤25元的价格非法购买青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青海湖裸鲤(湟鱼)用于自己食用(微信交易记录、车辆情况、过称记录、杨某某证言等)。违反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捕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第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袁某购买、利用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该《决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没收渔获物19.6公斤;罚款28224元的处罚。
【指导意义】该案是首例适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捕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对个人食用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处罚的案件,兼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震慑作用强,示范效果好,对全省长江、黄河禁捕和青海湖封湖育鱼有典型指导作用。
(四)李××未经考核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案
【案情摘要】2022年5月,互助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农机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在塘川镇董家村道路上当场查获李××驾驶黄海金马250型轮式拖拉机,进行预制板运输作业。经现场查验,当事人无轮式拖拉机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互助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办理驾驶证,并做出3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
【指导意义】农机安全是社会安全生产环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该案中执法人员及时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延续,查处及时,程序规范、到位,调查详实、细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采取措施合法、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决定书下达当日在互助县人民政府公示平台公示7日,该案的办理,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效体现;提高了农民接受管理自觉意识,赢得广大农机驾驶人员理解和支持,达到依法管理的目的,为农业安全生产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五)孔××经营人用药品案
【案情摘要】2022年5月,互助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兽药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在塘川镇双树村××经销部当场查获人用“葡萄糖注射液”5盒(20ml:10g×5支),已销售195盒,获利585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互助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没收“葡萄糖注射液”5盒(20ml:10g×5支),没收违法所得585元,并罚款800元。合计1385元。
【指导意义】人药兽用容易造成动物体内药物残留,使人畜共患病治疗难度加大,间接危害人体健康,其危害巨大。“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百姓关注焦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牧民增收和农业发展,责任重、意义大,该案的查处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行动。
(六)平安区××定点屠宰有限公司伪造动物检疫标识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平安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私屠滥宰专项执法检查时,在××定点屠宰有限公司屠宰车间内查获屠宰待出场的猪酮体158头,该酮体上龙胆紫印章字迹模糊不清,经查,该验讫印章为伪造印章。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平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没收158头猪酮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出处1.1万元罚款的处理决定。
【指导意义】该案件调查详实细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查封、扣押及无害化处理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度,文书填写工整,案卷制作规范、齐全。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七)何××违法经营劣质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2年4月,海南州兴海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县市场监管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时,在兴海县河卡镇何××的农药经销店内,查获正在销售的17瓶草甘膦异丙胺盐,均已过期。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兴海县农牧水利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没收17瓶草甘膦异丙胺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出处21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
【指导意义】该案件是有效贯彻落实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案例。建立上下协调、左右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有利于综合监管职能有效发挥;有利于执法效率的提高;有利于重特大事故的防范;有利于增强农业执法权威,避免多部门重复检查,执法扰民,更好地为服务社会。
(八)许×违法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以此种饲料冒充他种饲料案
【案情摘要】2022年2月,西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在西宁市城北区仁杰粮油市场例行检查时,在许×10号库房内查获标注生产企业“青海黄河畜兴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黄河畜兴”牌牛羊育肥精料补充料324袋,计16.2吨。经检验,该批饲料粗灰分、钙、氯化钠含量不合格,商标系假冒商标。其行为违法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其假冒商标涉嫌犯罪。
【处理结果】西宁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16.2吨饲料,并处5.9940万元罚款。假冒商标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
【指导意义】该案件涉嫌假冒商标罪,涉案金额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震慑作用强,示范效果好。是落实行刑衔接机制的体现,对全省具有典型指导作用。
(九)包××生产、销售伪劣饲料案(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情摘要】2022年8月,青海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接群众举报,在互助县威远镇包××处查获在饲料产品34吨,经取样送检,该批饲料多项指标含量不合格,系伪劣饲料,其违法所得已超过15万元,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该行为涉嫌犯罪。
【处理结果】9月22日,省农业农村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在西宁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议,就“加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涉农违法犯罪”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通过座谈交流,对今后联合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打击行动、案件督导、新闻发布等事项进行研究并达成共识。对包××案专题分析讨论,一致认为,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深挖细查,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打击农资违法犯罪行为。
【指导意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入刑以来,我省因该罪名办理的农业投入品刑事案件,尚未破零。该案的成功移交,实现了零的突破,也充分展示了打击农业农村领域违法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农产品安全风险的决心和“零容忍”态度,对农业农村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实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
(十)胡××运输动物产品未向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案
【案情摘要】2021年10月,青海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在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检查时,查获胡××从山西省拉运来的冷鲜猪肉180头(360片,1.58万公斤),经查验,当事人入境时,未向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其行为违反了《青海省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青海省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顶格处5000元罚款。
【指导意义】该案件处理中,当事人书面申请提出减轻处罚要求,经调查,该当事人长期从事冷鲜猪肉跨省调运经营,期间多次未向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减轻处罚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符合从重处罚规定,应从重处罚。依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机构进行了从重处罚,对当事人处以顶格罚款,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教育震慑效果明显,对规范冷鲜猪肉跨省调运市场秩序和动物疫病防控有推动作用。
各级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依法护农的重要性,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推进法治科学化、规范化建设,认真梳理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加大执法案卷制作水平,不断提升农业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充分发挥优秀案卷的指导性和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引导广大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深刻汲取案例教训,引以为戒,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和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