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由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评估、征收补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青海省是全国第6个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条例》对于规范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决定方面,要求征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的情形,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均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对拟征收房屋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进行论证;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征收评估方面,对评估机构选定、公告公示、实地查勘、出具分户评估结果、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均做了细化和约束,并规定了对评估结果持异议的复核程序,强化省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信用管理。
征收补偿方面,明确了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且只有一套住房的,按45平方米给予调换或货币补偿;房屋征收应当为“先补偿,后搬迁”,任何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条例》对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并承担造成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恶意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追缴被追究法律责任;以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交通方式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责任发布:叶培佳(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