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诉方不具备投诉资格的;
2、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3、投诉方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
4、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外);
5、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6、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7、投诉方主动撤回投诉,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8、投诉的问题超出农业机械质量范围的;
9、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发布:刘晶(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