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低保时哪些人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答: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含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市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申请城乡低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①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②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③《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④《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表》;⑤《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⑥确有需要但无法通过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低保需要村(居)委出具相关证明吗?
答: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不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相关证明或盖章,可以通过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查询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窗口应主动为申请对象提供申请表等相关表单,不得收取费用。
4申请城乡低保时如何核算家庭收入?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6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如抚恤金、社会福利救济金等);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申请低保要如实承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婚姻、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就业等真实状况,如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将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根据隐瞒情形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5家庭收入核算遵循哪些规定?
答:①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收入资料或银行发放记录认定。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中的个人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认定;②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③常住地灵活就业的,按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④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按常住地(连续一年以上)最低工资标准计算;⑤家中有劳动条件且无正当理由不务工务农的,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⑥家庭拥有土地(草场、林地)的,按照实际拥有面积,结合当地上年度农作物亩产产量和农作物价格标准(草场、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⑦对于赡(扶、抚)养人应承担的赡(扶、抚)养费,一般按照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按申请低保对象申报金额确定。赡(扶、抚)养人属于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或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的,可视为无能力支付赡(扶、抚)养费;⑧申请低保家庭中有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⑨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⑩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责任发布:赵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