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省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住院陪护保险制度是什么?
答:我省从2017年开始,对全省城乡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父母实施住院陪护保险制度,每人每年购买一份380元的住院陪护保险,按照普通陪护150元每天、重症陪护300元每天,住院时长不超过60天的标准支付护工报酬,用于解决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父母住院期间无人陪护的困难。
2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就医有哪些便民政策?
答:省内各级医疗机构依托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持续落实“先住院后结算”政策。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持续完善服务方式,全面实现省域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就医和费用结算。
3“两癌”免费筛查项目是什么?哪些人群可以享受?
答:“两癌”指宫颈癌、乳腺癌,是严重威胁妇女健康的恶性肿瘤,通过早筛查、早发现、早治疗可以有效提高患者生存率及生活质量,发现越晚,生存希望就越低。因此精准、及时的筛查并采取相关治疗措施至关重要。我省自2009年起,依托县级妇幼机构为35—64周岁农村妇女开展宫颈癌、乳腺癌初步免费检查。同时,省妇联通过“贫困母亲两癌专项救助基金”对确诊“两癌”患病妇女,经过筛选,符合救助的提供1万元救助金。还可以申请国家级救助1万元。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的政策是什么?
答: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十四五”末,对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的年度,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3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5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具体用途是什么?
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对特困人员(含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资助救助。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具体用途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费、个人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划入县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7为什么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
答:集体经济补助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筹资渠道,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对补充个人账户、激励个人缴费、破解筹资和待遇水平偏低的难题等意义重大。通过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可以增加参保群众个人养老金账户积累,提高群众的养老待遇水平。
8集体经济补助对象范围有哪些?
答: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含特殊群体政府代缴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
9集体经济补助标准和方式是什么?
答:补助标准应具有可持续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村情和收益情况,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方式确定。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集体经济补助奖励激励政策,可将补助金额与缴费档次挂钩,多缴多补。每个人的补助和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当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补助方式应当按年度办理,不对补缴以往年度和未缴费人员进行补助。
10申请纳入监测对象的条件是什么?
答:以每年调整后的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为收入参考,综合考虑“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因素,判断能否成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原则上,申请监测对象应具有农村户籍,且至少存在以下返贫致贫风险之一。①家庭唯一住房出现安全问题,家庭无力解决;②家庭吃水遇到困难,家庭无力解决,包括断水超过1个月、取水距离较远(时间较长)、水质有问题等;③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长期慢性病等,医药费较高家庭无力负担;④家里学生上学开支较大,家庭无力负担;⑤家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造成收入大幅减少或刚性支出大幅增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责任发布:赵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