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区税收优惠政策
1与农业生产相关免征增值税的情况有哪些?
答: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生产销售农膜;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
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与农业相关免征印花税的情况有哪些?
答: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4与农业相关免征契税的情况有哪些?
答: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5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6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①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7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①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从事“四业”的个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与农业生产相关免征车船税的情况有哪些?
答:捕捞、养殖渔船;农村牧区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10“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①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1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2027年12月31日前,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1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2027年12月31日前,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4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物油如何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自2022年3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5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何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玉米芯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的政策。
16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如何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对销售自产的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17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如何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对销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18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入收入总额?
答: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粮食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等)、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蔗渣、糠醛渣、菌糠、酒糟、粗糟、中药渣、畜禽养殖废弃物、畜禽屠宰废弃物、农产品加工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土壤调理剂、有机肥、膨化饲料、颗粒饲料、菌棒、纸浆、秸秆浆、纸制品等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9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如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答:①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青海省按国家标准上浮后的金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②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青海省按国家标准上浮后的金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③上述税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20与金融相关免征增值税的情况有哪些?
答: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提供农牧保险业务。
2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减计收入?
答: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2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减计收入?
答: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3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如何减计收入?
答:2027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4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
答: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25小微企业融资有何税收优惠?
答: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6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7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如何征收征契税?
答: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2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如何征收契税、印花税?
答: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29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如何征收印花税?
答:2025年12月31日前,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0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如何征收契税、印花税?
答:2025年12月31日前,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31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②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2非税收入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①在草原范围内修建直接为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②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③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