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海省民政系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动员部署会上获悉,青海省今年将持续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对困难群众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及早发现、及时帮扶”,不断提升各地各部门经办服务能力,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助力乡村振兴。
“十四五”开局之年,青海省各地将全力做好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各地将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工作要求,保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已脱贫人口,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严格落实农村低收入家庭低保“单人户”政策,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不少于1年的渐退期,确保稳定脱贫;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仍不计入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切实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全省将严格落实监测帮扶机制,“及早发现、及时帮扶”困难群众,不断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准确把握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的对象和范围,农牧区低收入贫困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统一将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两倍确定;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准确掌握低收入人口情况和底数,精准摸清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底数,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热线反映、数据比对等方式,把低收入人口基本纳入监测范围;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广泛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及时了解掌握低收入人口情况和底数;对相关部门提供预警标识的低收入人口,组织人员一户不漏、一人不落地进行实地调查,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健全多部门联动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推动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质增效;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与“金民工程”相关信息系统对接,升级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对接,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上传汇总数据,构建涵盖低保户、特困户、边缘户等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信息汇聚、监测预警、精准救助;坚持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个人主动申请、部门信息比对、基层干部定期跟踪回访相结合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发现和核查机制,加强线下主动发现、线上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有效帮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全省各地各部门不断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8+1”制度体系效力,加大救助资源统筹力度,不断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着力提升经办服务能力,以“强基固本、守正创新”助力乡村振兴。青海省将充分发挥好政府购买服务派遣工作人员作用,指导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工作,并创新救助方式,以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为目标,积极推行“资金+实物+服务”救助模式,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心理疏导、送医陪护服务,全方位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行社会救助“一网办”“掌上办”,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容错纠错的情形,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社会救助制度方面将以“分层分类、精准施救”助力乡村振兴,全省将抓紧完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及时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各地将全面贯彻《青海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区分绝对贫困、相对贫困、突发急难等情形,建立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体系;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救助帮扶,重点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对象,及时进行事前干预,通过先期垫付临时救助金形式给予救助;对能够暂时承担相关支出的,根据其家庭总体收入情况,事后进行干预和救助;陷入长期贫困的,及时纳入低保和特困范围;全面推行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用足用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