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8人浏览
第一章 公德民俗
第一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村民应积极参与村各种公益福利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 村民有义务维护村内的和谐安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第四条 村民应做到团结互助,诚信守约,邻里和睦相处,不搞宗派活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不搞封建迷信;抵制黄、赌、毒,自觉参与平安建设。
第五条 村民在主张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新风;倡导文明新风,婚嫁喜事要简办,提倡节约,丧事从节从俭,破除陈规旧习,反对铺张浪费大操大办。
第七条 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遵守各项规定,村组干部要廉洁自律,办事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 村民应积极参加建设美丽席里,经村民研究会议通过的建设项目,村民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第九条 倡导殡葬新俗,尸体必须实行火化。倡导清明期间,文明祭扫活动,禁止上坟燃烧香蜡纸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章 美丽家园
第十条 积极参与“美丽家园”、“清洁家园”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主动参加环境卫生大扫除及支援劳动或筹资筹劳。
第十一条 保持村容整洁。严禁在河道、水沟、水渠、水塘、桥头、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家禽一律实行圈养,不得放养。
第十二条 不得在大小村道边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得在道路上乱挖排水沟。
第十三条 履行河道、村道保洁责任,共建整洁村容村貌。
第三章 平安建设
第十四条 村民之间要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遇事要谦让、宽容、互助谅解。
第十五条 儿童、精神病人等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饲养管理动物造成他人损失的,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村民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投放鼠药等毒物时,必须事先通知并设立标志,防止发生意外。
第十八条 积极配合村级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家族和邻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避免矛盾激化与扩大,应互让或和解,并及时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村调委会上报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不论发生何种纠纷,不得以任何借口煽动村民到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医疗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他人住宅等地起哄捣乱、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章 婚姻家族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在家族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育龄人员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孕前优生检测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确保老人所需的粮食和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老人丧偶后有再婚的自由,子女不得刁难、干涉。老年人有权用遗嘱等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父母、继父母有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童。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 参军光荣,适龄青年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监护人要加强儿童教育管理,防止因用火、用电、玩水不慎引发事故。